法國人權宣言
18世紀末,受美國獨立運動及由潘恩(Thomas Paine)著作 帶動的歐洲啟蒙運動所影響,歐美各國國內要求政治改革、 關注人權的聲音此起彼落。
1789年5月5日,法王路易十六重召停開 175 年的三級會議, 企圖透過增加稅收化解財政危機,但又不願觸及政治改革, 下放政治權力,結果引起人民不滿。
6月17日,第三階級會議在未獲國王授權下改稱「國民會議」, 主張廢除階級分別。
6月20日,數百名國民會議成員由於被軍警阻撓進入會議場地, 被迫於會場附近的網球場集結,並發表了著名的《網球場宣言》, 表達他們對改革政制的決心。
6月27日,路易十六被迫屈服,重新確認國民會議的認受性, 並在國民會議中加入第一、二階級的成員,改組成「制憲會議」, 著手起草憲法。
7月14日,巴黎市民衝擊囚禁政治犯的巴士底獄,標誌著 資產階級革命正式爆發。
8月26日,制憲會議通過《人類及公民權利宣言》 (簡稱:法國人權宣言,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Citizen (France), La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'Homme et du citoyen) 成為歐洲大陸首份有關人權的正式宣言。
《人權宣言》全文共十七節,扼要說明國民所應享有的權利及保障。


